北大富二代亿万遗产险被转移,富豪如何传承财富?
原标题:北大富二代亿万遗产险被转移,富豪如何传承财富? 采写/文竹、天南
原标题:北大富二代亿万遗产险被转移,富豪如何传承财富?
采写/文竹、天南
近日,随着东加勒比最高法院传来消息,鲁南制药创始人赵志全的孤女赵龙胜诉,她在鲁南制药的股份权益终于得到确认,而家族信托律师王建平试图侵吞赵家财产的计谋大概率落空。
虽然,一波三折的鲁南信托案,算是让人瞠目结舌的个例,但如何传承家族财富,已经成为中国富人的“集体烦恼”。
《中国家族企业生态40年》中提到,中国的家族企业在民营企业中的比重已达到80%。
另据《福布斯》此前发布的“中国现代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A股上市家族中二代数量明显增多,多数家族企业面临交接班问题。
积累财富不易,传承财富尤其不易。科比逝世后留下亿万资产引起家族纷争,韩国三星会长李健熙去世千亿财产如何继承也成焦点。
而鲁南一案中涉及的“家族信托”模式,被誉为财富传承工具中“王冠上的明珠”,也得到了不少富豪的青睐,刚刚去世的贝壳传世人左晖,也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控制了上市公司26.2%的股权,以此保障妻儿生活。
此次被曝危机的家族信托,为何得到了不少富豪的青睐?鲁南一案为富豪家族的财富传承提供了哪些启示和警戒?
暗度陈仓,财富转移
这场沸沸扬扬的遗产争夺战,其源头始于上世90年代。
彼时,赵志全为了享有中外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找到烟台华联发展集团在境外的全资子公司鲁信合资,代持鲁南25.7%的股权,以使公司符合中外合资的标准。
2000年,鲁南制药与烟台发展公司在经营理念上出现分歧,双方最终达成协议,鲁信退出,鲁南则另寻外资公司合资。兜兜转转之下,赵志全找到了国内一线某知名律所合伙人王建平夫妇在美国设立的昆仑美国公司。
2001年3月15日,鲁南制药和昆仑美国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鲁南制药出资,委托昆仑美国公司购买鲁南制药25.7%股权(昆仑美国公司须按鲁南指示行使股东权力);鲁南制药每年应向凯伦美国公司支付8万元的服务费。
此后,昆仑美国公司与鲁南制药分别投资新设鲁南贝特制药有限公司与鲁南厚普制药有限公司,昆仑美国公司分别投入1000万元和750万元人民币,这两家公司通过派股利给昆仑,慢慢偿还昆仑向鲁信购买股权的借款。在此协议下,昆仑美国公司完美成为了接收鲁南股权的空壳。
截至2011年7月19日,赵志全通过新设昆仑BVI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森公司),掌控了鲁南制药25.7%的股权,以及厚普公司、贝特公司、新时代生物公司与新时代医药公司四家子公司1/4的股权。
到了2011年7月,彼时,赵志全又和王建平妻子魏某签订信托协议,设立“赵氏信托”。该信托是可撤销信托,由昆仑BVI公司作为委托人与受益人,并由魏某担任受托人,信托财产是安德森公司持有的上述5家公司的股权。
2014年11月,赵志全去世前,向赵龙转让了经魏某签字的安德森的股权,并对王建平发出了将信托资产过户给赵龙的指令,但在赵志全去世后,王建平便暂停了过户手续办理。
2015年,在未告知赵龙的情况下,魏某向新设立的、并由王建平以及鲁南制药高管王步强、张贵民担任董事的玉值公司(有信息称该公司为嘉德价值投资公司)”以及“众志公司(有信息称该公司为中智投资控股公司)”分别转移了安德森公司90%和10%的股份。
2016年,王建平又新设“恒德公司”,担任唯一股东和董事。而魏某设立“悦榕信托”,指定“恒德公司”为受托人管理“玉值公司”持有的安德森公司的90%股权,原始受益人是赵龙与王某女儿。通过此番操作,安德森90%资产被转入了王建平夫妇所持有的“玉值公司”,王建平的女儿也安插进了这笔财产的受益人行列,而王某作为信托保护人,则手握增加或移除受益人的大权。
上述堪称狸猫换太子的关键操作,也把原来的财富受益人赵龙排除在外,“王建平通过悦榕信托将玉值公司作为信托资产,转移给他的女儿,我的名字也在受益人名单中,但王建平作为Protector随时可以没有任何限制地将我移除,里面的所有条款都不能保障我的利益,至于这个信托如何成立的?我完全不知情。”赵龙声称。
理应拥有鲁南制药25.7%股权的赵龙,到2016年底鲁南制药完成重组时,对“悦榕信托”的存在仍不知情。
直至2017年,赵龙才明白属于自己的“财产”早已被自家信任的家族律师“暗度陈仓“。
魏某则向鲁南制药发表声明告知,自己是目前鲁南制药唯一合法登记的外资股东,赵龙及其母亲均不是安德森公司的法定股东,该公司所代持的股份与赵龙无关,企图吞并股权。
为夺回控制权,2017年8月,赵龙向英属维京群岛的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并开始了长达4年的漫漫维权路。
富豪为何青睐海外家族信托?
导致赵氏家族财富险些易手他人的桥梁,是设立时存在重大漏洞的家族信托协议。
家族信托,作为财富传承和保护的重要工具,最近几年受到不少富豪家族的青睐。
有信托行业人士告诉《财经故事荟》,选择家族信托传承财富,主要基于多重考量,相对于其他财富传承工具,家族信托也有着绝对的优势,在期限(可为无期限,即永久信托)、流动性、控制(委托人可自行决定投资方向)、估值(可以享受信托财产的估值折扣)、税收这五个方面均拥有优势。
这主要归功于信托制度的独特性,一是信托财产在所有权和受益权上具有分离性,故可根据委托人意愿签订信托合同,指定受益人。二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可将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区分开,可以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三是可以约定信托运作的附加条件,做到切实符合委托人意愿,不仅实现财富传承,还可保障子女、父母的生活。
以肥肥(沈殿霞)为例,她去世时就将留下的数千万港元遗产成立信托,受益人是其女儿郑欣宜。信托合同约定,待郑欣宜结婚时可以领取部分资金,并规定当其面对资产运用等重大事项时,最终决定都由受托人负责审批、协助,还指定前夫郑少秋和信赖的朋友共同组成“信托监察 人”,监督受托人管理与运用信托财产。
这样既可以避免郑欣宜因年纪太小、涉世未深而挥霍遗产,也可以防止有人觊觎庞大财产, 还通过设立监督机制,杜绝了受托人“监守自盗”,有效保障了郑欣宜的未来生活,也有利于培养她勤俭节约、上进进取的习惯。
自2018年以来,至少有15家香港上市的国内企业,其控股股东设立或将所持股权转让至家族信托,涉及市值约为数千亿港元。比如龙湖集团、融创中国等。
2019年1月12日,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在香港提交的文件中披露,已在2018年12月31日将手中大部分融创股权(当时市值约为45亿美元)转让给离岸家族信托基金South Dakota Trust Co.。
2018年11月21日,龙湖集团董事会主席吴亚军亦通过其设立的一只离岸全权信托基金,将自己持有的龙湖集团44%股权(市值约79亿美元),全部分派给其女儿蔡馨仪设立的另一只离岸全权信托基金。
此外,周黑鸭的实控人唐建芳作为委托人,以其本人及家族成员为受益人设立了“富裕家族信托”,转让后该信托将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周黑鸭共12.23亿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1.34%。
所谓离岸信托,就是在国外或非内地地区设立的信托,诸如开曼群岛、中国香港等,这些地区信托法律完善,能够实现资产隔离。不过,离岸信托的设立一般需要将资产转移出境。
从SOHO(中国)等成功设立离岸信托的企业运作来看,大多是将信托设立地点选择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美国南达科他州等作为离岸地。
为何不少富豪家族都通过离岸信托的方式将财富移师到海外离岸市场?其实也是基于现实考量。
其一,目前国内家族信托尚属发展初期,法律法规以及配套措施不够完善和成熟。《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年颁布,家族信托业务2012年才开始起步,人才储备和经验不足,家族信托的门槛较高、费用较高等问题还较为突出,而且能够纳入的财产较为单一,仅为保单和现金等,房产、股权等纳入成本太高。
另外,与海外一些国家地区相比,中国的信托必须登记,无法保护隐私,这正是富豪们最为忌讳的,因此大陆富豪所设立的私人家族信托几乎都设在海外。
其三,则是为了避税考量。海外家族信托选择的离岸市场,都是公认的避税天堂。
“鲁南”信托漏洞启示录
尽管家族信托得到不少富豪家族的青睐,但其漏洞和风险也在鲁南一案中有所暴露。
对此,某信托行业律师东方(化名)告诉《财经故事荟》,“鲁南一案中,牵涉多个利益方的股权代持和两个家族信托,成为引发25.7%股份争夺案的关键环节”,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信托关系涉及三个重要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将管理权移交给受托人,指定受益人享有受益权,而且受益方式灵活设定,最大限度有益于受益人的生活、学习和事业,从而确保委托人的传承意愿和意志得以实现。
东方分析,鲁南一案中,赵志全的疏漏之处,在于所托非人,错信了自己相交十几年的亲信律师,轻易把与王建平利益高度一致的妻子(魏某)作为“赵氏信托”的个人受托人,更没预料到赵志全的旧部、鲁南制药集团高管也与王建平私下勾连,“可能是赵先生不够专业,也可能是被律师有意引导,都有可能”。
而某信托机构从业人员则告诉《财经故事荟》,企业家设立信托时,应尽量避免个人作为信托受托人,应该优选专业性强受监管的信托机构。
“如果一定要用个人代持股份掌控资产控制权,也要做一些风险对冲,比如可以将被代持的股份抵押给自己,防止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转让或者被抵押,甚至直接抵押套现自用,将资产价值减损到不被代持人惦记。”
此外,掌握资产的控制权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装入信托的公司的董事职位,让自己人而非受托人担任。
比如安德森公司和昆仑BVI公司的董事职务,赵志全应该自行或者让女儿或其他值得信赖的亲友担任,以此制衡受托人,如此一来,安德森公司的股份就不会轻易被王建平和魏某自行转走。
必要时,家族方面的事务可以专门成立家族办公室管理,并由家庭成员可控制,实现多人、多方制衡,降低对个人依赖,减少“所托非人”的风险。
此外,除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有的家族信托还会设置一个特殊的主体——保护人(Protector)。比如,鲁南一案中,王某在“悦榕信托”中自行将自己设立为信托的保护人,其实就很不恰当,也导致所谓的“保护人”的应有职权彻底丧失。
那么何为信托保护人?保护人在信托中有什么作用?
家族信托保护人是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有权力为了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与家族事务活动进行引导、限制和监督的人。
通常来说,家族信托保护人的人选来源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委托人指定的人选担任,一种是委托人自己担任,通常此人不应该与受托人利益一致。
对此,东方向《财经故事荟》分析,鲁南一案中,王建平将自己设置为保护人,在必要情况下,有权增加/剔除受益人,动机显然不纯,“保护人存在的目的是维护受益人的权益,在鲁南案中,应该保护是赵龙的利益,而不是保护受托人(律师妻子魏某)的利益”。
也正是因为当时赵志全设立的家族信托,内含重大漏洞,才导致了家族财富险些失手易人,如果不是当事法官专业公正,如果不是赵龙自身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如果不是对她有所同情的部分老员工提供了部分资料证据,这场悲剧或许难以得到得到救济。
赵龙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据她自述,曾在王建平所在的律所实习,“我曾在贵所短暂工作过。19岁时就因交通银行上市项目成为了实习生,北大毕业后在证券部和国际诉讼仲裁部工作……”
尽管这场风波最终换来了公正判决——负责裁决此案的东加勒比最高法院法官Adrian Jack直接认定本案中企图侵吞股权的王建平律师夫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律师夫妻以及元老阵营及其证人“完全缺乏诚信”,并对其“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了严重怀疑”。
最终,法院裁定赵龙胜诉,赵志全是股权的最终受益人,而其通过信托将股权转移给女儿是合理可信的。
尽管法院判决已经落槌,但中国富豪家族如何保护、传承家族财富的命题,显然还没有最优解,面对巨额财富的诱惑,人性常常经不起考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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