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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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个人隐私? 深圳南山法院一审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你觉得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你自己的隐私?

原标题: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个人隐私?

深圳南山法院一审认定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用户隐私?你觉得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你自己的隐私?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纠纷案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

前有头条说通讯录不属于个人隐私,后有南山法院说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到底哪些数据属于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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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开庭审理关于刘先生请求法院判令今日头条停止侵权。

而今日头条代理律师认为这不属于原告个人隐私信息,电话号码在日常民事交往中发挥信息交流作用,不但不应保密,反而是需要向他人告示!

2019年初 ,哈尔滨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中使用原告微信头像、昵称的行为,停止在‘微视’APP中将申请人推荐给其他用户以及获取申请人所在地区及好友关系等全部个人信息的行为。”

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2019年8月,哈尔滨中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年5月,该案在南山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针对王先生的起诉,腾讯公司辩称,其并未侵犯王先生的隐私,“隐私是指用户对其生活领域不愿公开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原告主张的性别和地区属于公开信息,不构成隐私。”

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性别、地区和微信好友关系三类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软件的过程中,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软件运营商在内的相关主体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张的性别、地区信息由原告注册微信账号时选择填写,该两类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南山法院认为,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既未包含其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关系,他人也无法通过其微信好友关系对其人格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其遭受负面或不当评价,故认定王先生所主张的微信好友关系也不属于原告的隐私。据此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隐私是什么?

隐私是指用户对其生活领域不愿公开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

对于腾讯公司而言,它当然知道我的所有好友关系,准确地说,它知道我朋友圈加的所有人的微信号。可是,它要把我的所有的所谓“好友关系”披露给第三人,本质上是向第三人披露了两部分信息,第一部分是我朋友圈里面所有人的微信号,第二部分是我和这些微信号是好友关系。这样,问题就回归到本质问题上了:

第一,腾讯公司是否有权将我们的微信号披露给第三人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除非获得了我们的同意。而且这种同意应当是一个特殊的同意,因为将我的微信号提供给其他人包括其他的App,已经超出了微信给我提供服务的范畴了。

第二,腾讯公司是否有权将建立在微信好友关系基础上的我的全部好友关系披露给第三人呢?答案同样是否定的。

这里涉及的依然是初始的问题,当我把手机号或微信号给别人之时,究竟是什么意思。当我把手机号或微信号给别人之时,我自主地决定和他人发生联系。我愿意和谁发生联系,我愿意在什么场合和谁发生联系,以及我愿意以什么方式和他人发生联系,这都必须由我自己来决定。

当我注册了微信,即使同意微信可以将我的微信号提供给他人,也不意味着我同意微信可以把我的好友关系提供给他人。我愿意在微信平台上和我的好友们沟通,并不意味着我也愿意在其他平台上和这同样的一批好友沟通。即使我愿意,我的好友们也未必愿意。在线下我们会对自己不同的圈子进行隔离,这一点不会因为转移到线上而有所差异。打个比方,在有领导在的群和领导不在的群,人们的行为会有很大差异。

而且更重要的是,即使我同意微信可以将我的好友关系提供给他人,微信也不得提供。因为好友关系是双向的,要想有权提供,微信必须同时获得了我的好友们的同意才行。换句话说,必须获得双向同意才行。

实际上,微信好友关系具有典型的私密属性,朋友圈点赞和留言就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发圈的人的朋友互相之间不认识的话,就看不到点赞和留言,这恰恰证明好友关系是具有一定私密性的,这和微博就有根本性差异。当然有人会反驳说,通过点赞和留言就能发现互相都认识的人,这表明好友关系不具有私密性。其实不然,首先这只在很小的限度内起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发圈、点赞实际上自主表达了愿意以此和朋友的朋友沟通的意愿。否则就会既不发圈也不点赞,阻止朋友的朋友以此方式互相了解好友关系。每个人都可以选择不同的社会存在方式,但是这一定建立在自我选择基础之上,而且不侵害到其他人的利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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