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智能门锁侵犯邻居隐私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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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这个电子门锁,小李将小王起诉到了法院,而且将官司一直打到二审。

  现在,购买和使用智能门锁的越来越多了,许多中高端智能门锁具备人体感应和人脸识别功能,有的还有拍照录像和远程监控功能,有比较强的安防作用,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

  但一些居民楼同层住户使用的公共空间比较狭窄,业主的入户门相邻,安装使用智能门锁的邻里之间易因隐私和生活安宁问题产生矛盾。

  什么情况下使用智能门锁可能会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如何平衡隐私权保护与智能门锁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披露了一起智能门锁纠纷的审理情况。

  智能门锁引发邻里纠纷

  小李和小王两家是邻居,两家房屋的位置是一梯两户,大门正对,两门相距就是楼道宽度,约2.29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王伟介绍:“小王家的门锁更换了电子门锁,这个门锁上有显示屏,我们到现场勘验,可以看到他安的这种智能门锁内置摄像头,现场激活后可以看到对门,也就是小李家大门的上半部分。小李认为,小王家的智能门锁涉及侵犯他的隐私,双方发生纠纷。”

  为了这个电子门锁,小李将小王起诉到了法院,而且将官司一直打到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唐静静介绍:“小李的诉求就是要求邻居小王拆除安装在大门上正对小李家大门的监控摄像设备、删除监控摄像设备内存储的涉及小李家的影像信息、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法官现场勘验审查智能门锁功能

  如果按照小李说的,把智能门锁的摄像头拆了,这锁也没办法用了,小王强调,智能门锁不同于监控设备,它的设计本意在于住宅安全防护和使用便利。他们的纠纷到底该如何判断?

  此案二审主审法官,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何锐说:“这类纠纷的审理应基于实际情况,所以法官要到现场勘验,综合分析智能门锁功能对隐私权侵害的情况,最终通过比例原则的适用,对智能门锁使用人的使用权进行必要性范围内的克减,同时尽可能保证智能门锁所有人使用门锁的利益,我们希望能满足两种冲突权利的衡平。”

  抓拍图像功能不构成侵权

  法官首先围绕智能门锁的抓拍图像功能是否侵犯小李的隐私权展开调查。唐静静说:“我们看到,涉案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方式是被动的,在人体感应功能关闭的情况下,只有触碰智能门锁尝试开锁才能引发抓拍。小李一家人进出家门、坐电梯、走楼梯等,在楼梯间公共区域活动不会被摄像头抓拍。”

  现场勘验显示,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内容主要是开锁人的头像。

  王伟介绍:“触碰智能门锁才会引发摄像头抓拍,一般情况下,开锁人在智能门锁摄像头和对门入户门之间,开锁人会起到一定的遮挡作用,抓拍图像不会过多涉及小李家。即便拍照时碰巧遇到小李家开门,抓拍的概率也较低,尚不足以认定构成对小李隐私权的侵犯。”

  何锐说,智能门锁抓拍图像的目的主要是安全防御,而非图像采集,抓拍前会有监控提示,明确告知恶意人员有监控。

  何锐表示:“这个功能主要是警示、劝阻恶意人员停止企图进入室内或破坏门锁的活动。抓拍功能留存的图片主要是留存开锁人信息,为后续的维护个人权益提供线索。虽然抓拍的图像内容可能涉及公共区域信息,但是,抓拍图像的目的显然不是采集信息、恶意收集他人隐私。所以这个功能不侵犯小李的隐私权。”

  人体感应功能构成侵权被限制开启

  小王家的智能门锁还有人体感应功能,这可能记录邻居家人出入家门信息。小李强调,这种信息是他们家的隐私。对此,法院也进行了现场勘验。

  王伟说:“智能门锁感应的有效距离是0.5米左右,功能开启,小李家人无论是坐电梯还是走楼梯,都有可能会触发小王家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引起智能门锁进入开锁比对程序,智能门锁会记录开锁时间。对于小李家人来说,出入家门信息属于不愿被他人了解的个人隐私。”

  唐静静认为,智能门锁感应功能可能导致小李家人不安。

  唐静静说:“小李家人无论是进出家门,还是进出电梯,都可能碰到门口的摄像头启动,同时伴随着摄像头灯光亮起、智能门锁屏幕显示小李家人图像。从常情常理看,无论是谁,家门口频繁启动的摄像头都会让人处于不安之中。”

  经过现场勘验,在感应功能开启的情况下,小王家智能门锁感应系统可能会记录小李家人出入信息,让他们处于一种被监控的状态。

  何锐说:“这就侵害了小李家人正常生活的安宁,侵害小李隐私权。而在智能门锁人体感应系统关闭的状态下,它不主动启动摄像头拍照功能,不自动开启人脸识别功能,也就不会侵害小李隐私权。所以,我们最后判令小王应关闭智能门锁感应功能,不得擅自开启感应功能,否则构成对小李隐私权的侵害。”

  合理使用智能门锁 避免发生纠纷

  随着技术发展,包括人脸识别、远程可视猫眼、实时监控、抓拍存储图像等功能的智能门锁不断被推出,而且常以超远距离感应、高清摄像监控、广角镜头观察为卖点。虽然主打安防功能,但有时却发挥了远程监控和拍摄的功能,对于比邻而居的同层邻居而言,这种智能门锁是否会对个人隐私造成侵犯?是否超出了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范畴?如何合理使用智能门锁避免发生纠纷?

  何锐分析:“从法益保护优先性来看,智能门锁使用权主要是为了住宅安全防护和使用便利,隐私权保护则事关个人尊严、满足感和安全感。从相邻容忍的必要范畴及‘较大利益’原则角度来看,对于智能门锁的使用如果并无紧迫性和必要性需求,法益保护的优先性应倾向于对相邻人隐私权的保障。所以这个案子,我们判令小王不得启动智能门锁的感应功能,因为这个功能侵犯到邻居的隐私权了。”

  如何避免邻里因智能门锁引发的隐私权纠纷?王伟首先向智能门锁生产者及经营者提出了建议:“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做好风险评估,将智能门锁特定情形下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情况纳入自身产品研发及销售的考量之中,相比功能丰富、摄影摄像清晰度高距离远等技术指标,更应将产品的人文关怀与社会责任融入产品设计生产之中,在销售时做到风险告知及善意提示,引导消费者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

  唐静静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智能门锁时,换位思考。“买锁的时候,先假设邻居使用这个门锁的相应功能,是否会对我的生活和隐私造成影响?以同理心根据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可区分功能的智能门锁。”

  何锐则建议,各退一步,海阔天空。“邻里相处如果发生矛盾,彼此真诚交流、各退一步往往是解决日常问题的最好方法,我们总跟当事人说,‘远亲不如近邻’,办法总比困难多。以前总说‘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现在不需要实物的钥匙了,但是锁的功能是可以选择的,力求各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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