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政策落地,“反向开票”为以旧换新再添助力
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2024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具体措施和操作办法,为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全产业链加快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助力提升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实施办法的出台,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再添助力。
所谓“反向开票”,是指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流程与发票常规开具流程相反。具体到废旧家电回收环节,开票方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企业,受票方为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既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也包括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的自然人。
目前,从事社会化资源回收的前端自然人往往采用“不带票销售”方式将报废产品销售给资源回收企业,资源回收企业缺少“第一张票”,既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也难以获取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成本费用的凭据。
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同样受此困扰,长期以来一直呼吁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目前大多数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仍旧掌握在个体散户收废大军手中,“源头发票”缺失导致回收企业税负较重,不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此次“反向开票”规则明确后,将助力正规回收企业优化经营效益,在竞争中逐渐扭转劣势,有利于废弃电器电子回收利用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根据公告,实施“反向开票”后,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若开具专用发票,在“征扣税一致”原则下,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抵扣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进一步畅通,其购进支出还可据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开具普通发票,也可作为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从而解决成本税前列支堵点问题,使资源回收行业的税费政策运行更加顺畅。
自4月29日起,有“反向开票”意愿的回收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履行完规定的程序后,就可第一时间实现“反向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