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迪律师说法:当公司是被执行人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律师说法紫金财经12月22日消息 众所周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务首先应当由公司来承担,作为股东仅需在出资的限度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是不是永远都不会
紫金财经12月22日消息 众所周知,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来说,其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公司的债务首先应当由公司来承担,作为股东仅需在出资的限度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是不是永远都不会成为被执行人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那么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呢?股东应当怎样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
下面笔者分别罗列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要情形:
一、人格混同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何时候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都应当各自独立,任何股东都不能侵吞属于公司的财产,相反地,如果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股东又无法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况下,股东就不能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势必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很简单,股东既然说不清楚哪些属于公司的财产,哪些属于个人的财产,股东就很有可能侵占了公司的财产,既然如此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必须进行清算,还需要对外公示、做公告,其目的是通知所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损害任何一方利益。但是如果出现公司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的情况,很显然会损害已知债权人的利益,作为股东必须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导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注册公司时都是认缴公司注册资金,非实缴,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认缴的注册资金即可。这让投资者们可以最小的代价极快地启动公司的运营,以期赚取更大的利益。但同时也出现一种现象,就是还没到需要缴纳注册资金时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股东就把股份转让出去,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巨大的风险,即之前的股东是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但是变更后的股东可能不具备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力,此时如果公司面临亏损,极有可能因无法背负巨额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变卖股权,且新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新股东亦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要想不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很简单,就是要规范经营,让自己的经营行为完全处于法律的框架内,即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自身权益才不会被侵害。希望此文能给正在经营公司,尤其是面临公司经营异常的朋友们一些警示,只有依法依规才能无后患。(作者:高甡屾,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北京市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