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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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数字经济先行省份的浙江,再次先行一步。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

作为数字经济先行省份的浙江,再次先行一步。

今年3月1日起,全国首部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

先后3次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企业、专家、群众等提出的意见、建议超过千条,这部创制性法规的分量和热度可见一斑。

更大的意义在于《条例》中的诸多全国“第一”:第一次为数字经济量身制定一个法定概念;第一次对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作了法律规定……

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是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作出的部署。在法治护航下,浙江的数字经济又一次扬帆起航。

开门立法

给数字经济清晰“画像”

省经信厅副厅长厉敏表示,刚刚过去的一年,数字经济提交了一份高分答卷:2020年,全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达7020亿元,同比增长13%,占GDP比重为10.9%,比上年提升0.9个百分点,数字经济逆势奋进。

春江水暖,民企先知。2020年以来,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一个新现象:车间技术工人的工资,普遍超过行政管理人员。“数字智能设备大规模应用,对产业工人的专业技能要求越来越高,理应匹配高薪。”该公司总经理杨文勇说,他对这次数字经济立法十分关注。

当下,数字经济已成我省经济增长的主引擎、转型升级的主动能、创业创新的主阵地。但美中有不足:数字基础设施不匹配、数字要素流通不畅、核心技术产业不够强、数字化转型融合不够深入等问题,是数字经济壮大的羁绊,为数字经济立法势在必行。

“数字经济立法,就是要把浙江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同时解决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重点难点问题,以法治手段引领和保障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林说。

让尹林印象深刻的,是各界对这部法规的关切。“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7月、11月、12月分别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其间还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广泛征求省有关部门、市县、企业、行业协会、省人大代表等各方面意见,召开相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数字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各层面座谈会、论证会30多次,每次讨论都非常热烈。”尹林介绍,《条例》实行起草小组“双组长”制,由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和省政府分管相关部门的副省长共同担任组长,及时协调解决立法重大问题,使整个立法过程从“接力跑”变为“齐步跑”,“这种模式一般针对涉及部门多、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立法难度大的重要法规项目。”

以数据资源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新经济形态——这是《条例》给出的数字经济定义。短短70余字,却具有开创意义,数字经济有了清晰的法定“画像”。

这个定义怎么来的?尹林解释,主要是根据2016年G20杭州峰会制定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部署的表述,并反复推敲打磨。同时,为完善我省数字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支撑,《条例》明确发展数字经济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协调机制,并将数字经济发展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体系。

突出市场 瞄准数字产业化“痛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讲起立法过程中的一段“小插曲”——

此前,《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从政府推动的角度,对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作出规定。有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进行界定时,应当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加突出市场的作用。最终,《条例》把数字产业化界定为“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应用,形成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信广播卫星传输服务业和互联网服务业等数字产业”,并删去了产业数字化定义中关于政府促进数字产业化具体方式的表述。

从政府到市场的视角变换,凸显对数字经济发展规律的精准把握。面对数字经济发展最活跃的部分——市场主体和市场参与者,《条例》扮演了赋能者的角色。

在世界互联网大会永久举办地桐乡,集成电路、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蓬勃发展。桐乡数字经济小镇推出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开园一年累计入驻企业106家,涵盖工业互联网、智慧城市、数字文化等领域。

如今,数字产业化即将沐浴法治的阳光。丁祖年介绍,为破解我省数字产业发展中存在的规模体量不够大、创新质量不够高、创新平台引领作用不够强等问题,《条例》从多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如省政府应当统筹全省数字产业发展,并明确我省重点支持和发展的数字产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发展重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形成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共生的数字经济产业生态,支持企业创建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平台,鼓励第三方机构为数字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等。此外,还对培育数字产业技术交易市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作了规定。

而针对传统企业数字化转型速度不够快、质量不够高、基础支撑薄弱,以及中小企业不愿、不敢、不会转型等问题和不足,《条例》提出,促进大型企业开展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等集成创新,降低中小企业使用工业互联网成本,推动中小企业普及应用工业互联网;鼓励和支持企业主动上云、深度用云,提升生产和管理效能等。

记者了解到,《条例》的激励和保障措施章节,是企业最关注的部分之一。在审议和征求意见阶段,这一章节就曾因为措施针对性不强、红利不够而几经修改。正式出台的《条例》增加了不少实招亮招,如在《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科技创新券在数字经济领域的适用范围,并根据国家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赋予我省助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任务,要求推动科技创新券在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同时规定,经依法批准,政府可以通过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首台(套)装备、首批次产品、首版次软件。“中小企业数字技术产品开发时间长、风险承受能力不足,这些具体举措有利于激活企业创新动能。”尹林说。

“当前各地都在积极融入数字经济发展热潮,我省基于精准研判,聚焦数字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体现了站在时代与理论前沿的担当。我们要助力《条例》的落实与推进,为浙江数字经济产业的培育发展贡献力量。”对于未来,紫光集团联席总裁兼新华三首席执行官于英涛信心满满。

系统谋划

为整体智治

增加“法”码

“数字浙江”活力跳动,离不开“数字政府”牵引带动。

相对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治理数字化的内涵更丰富、涉及面更广阔,《条例》专门用一章来规定。“这充分体现了整体智治理念。”省司法厅立法一处二级调研员郭晓红认为,治理数字化主要从政府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多元共治两个维度予以规定。

政府数字化转型方面,主要把我省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城市大脑”、数字乡村、未来社区等“金名片”固化提升入法,同时规定了行政执法掌上办理、公共数据平台体系建设、智慧医疗健康、智慧教育和智慧养老体系建设等方面内容。数字经济多元共治方面,主要是推动建立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等。

数据资源是数字经济的关键生产要素。为解决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程度不够、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在省政府规章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数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公共数据管理的其他数据属于公共数据,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共享和开放。

“实践中还存在公共数据质量不高甚至不同部门提供的数据相互矛盾等问题,长三角区域的公共数据标准也不统一,这既影响数据利用成效,也不符合整体智治要求。”尹林说,《条例》明确要求政府推动长三角区域公共数据标准统一,并增加不准确公共数据的核实和更正制度,规定采集单位对所采集公共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根本支撑。针对当前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缺乏规划引领、低水平重复建设、共建共享程度不高等问题,《条例》要求遵循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共建共享、避免重复、覆盖城乡、服务便捷的原则,编制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专项规划,并要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落实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设施位置、空间布局等内容,新建、扩建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通信基础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等。

日前,在松阳县大东坝镇大东坝村,75岁的村民叶清河想在自家的林地上伐木建房,但不会用智能手机和电脑,无法办理林木采伐证。村里“掌上办事员”闻讯后,主动上门帮他提交了办证申请。

厉敏说:“数字经济立法在促进数字技术应用的同时也关注了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数字鸿沟’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保障和改善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基本服务需求和服务体验。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加强数字市场竞争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合理使用数据资源方面,都作出了规范要求。《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政府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通过治理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通过立法,把治理理念贯穿于数字经济发展全过程,用整体智治的理念激发创新潜能和治理效能,这样立法才更有成效。”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范柏乃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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