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双十一”,你玩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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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明降暗涨、实际优惠价与原价一致怎么办?

  跨店满减、平台券、红包雨、尾款、定金、直播间优惠……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

  又来榨干我们的脑细胞了

  在眼花缭乱的规则中

  我们不仅要备好钱,还得备足法

  才能应对购物中可能出现的套路

  一起来看

  01

  商家明降暗涨、实际优惠价与原价一致怎么办?

  “双十一”期间以“折扣价”购买的商品,“双十一”过后,才发现商品恢复的“原价”和“折扣价”一致甚至低于折扣价,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1. 价格违法行为

  商家的这种先提价后打折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以及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2. 遭遇价格违法行为怎么办?

  当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既可以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商家赔偿其损失。

  同时,消费者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如保留消费凭证和沟通记录,注意商家对商品的价格是否有误导性宣传言语,关注商家在一段时间内的销售价并截图,以保证出现纠纷时有效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02

  商品没买,定金能不能退?

  1. 什么是定金?

  定金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按照定金设立的目的及效力不同,一般可将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

  2. 定金合同的成立及特征

  ☑ 通常应明确约定定金性质;

  ☑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 定金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 定金能否退还,要看具体情况

  消费者预先支付定金作为买卖货物的担保,商家拒绝订立合同或者商家解除合同的,消费者可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如因消费者原因未能订立或者履行合同,商家可依照定金罚则不再返还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定金和预付款法律性质和效力不同。预付款属于提前支付货款,不适用定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03

  赠品有问题,能不能索赔?

  “买正装送赠品”是“双十一”等购物节最为常见的促销手段之一,那么当商家免费提供的赠品存在问题时,是否需要对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要先明确赠品的性质。

  1. 无偿赠与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赠与的财产存在瑕疵的,应当告知受赠人。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商家为提升人气、提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欲望而提供的赠品

  如果消费者必须在购买商品后,才享有获得赠品的权利。那么消费者获得赠品是建立在购买商品的前提下,商家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包含了赠品的成本。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在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商家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质量承担责任。如构成欺诈,消费者还可以依法主张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包括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免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影响正常使用性能的,经营者应当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经营场所及设施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遇到危险或者受到侵害时,经营者应当给予及时、必要的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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